2006-05-28   分类: 参考资料

一、中央银行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具有三大职能:

  • 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
  • 执行金融监管
  • 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运行三个跨行支付系统,包括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全国手工联行系统、全国电子联行系统。提供的服务包括:

  • 支付处理服务:为银行结算大额与零售支付交易;
  • 提供结算帐户:人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如邮政储汇局)提供结算帐户服务;
  • 提供信贷服务:各银行可从人民银行分行拆借资金。

二、中国支付系统

中国支付系统与演变受到环境、文化、经济条件、基础设施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决定因素来自银行结构与中央银行帐户结构:

  • 银行结构:尽管中国银行机构数量不多,但每家国有商业银行都拥有数目众多的分支机构,依据地域范围按照规定的等级进行运作。每个分支机构都可看做独立的实体,从而在一家银行机构内存在不同的标准与业务处理程序。每一个分支机构都作为独立的支付业务处理单位在央行当地分支机构开设独立帐户,因而形成了复杂而分割的支付环境。
  • 中央银行帐户结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与央行具有类似的多层次式结构,包括总行与多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分行、城市/地区级中心支行以及数目众多的县级支行。每级商业银行都在相应的央行分支机构开设帐户。

受到多层次管理和高度分散式中央银行帐户结构的影响,中国支付系统可区分为6个系统:

  • 全国手工联行系统(央行)
  • 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央行)
  • 同城清算所(央行)
  • 全国电子资金汇兑系统(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 银行卡系统(银行卡中心)
  • 邮政汇兑系统(邮政储汇局)

1、全国电子联行系统

全国电子联行系统(EIS, The National Electronic Inter-bank System)由人民银行拥有并运行,采用VSAT卫星通讯技术,为分散式处理系统,全国2000多家人民银行分/支行联入全国总中心,参与者为各商业银行分/支行。支持各种支付类型,但只办理贷记转帐,所有资金转帐指令必须在帐户余额足以支付的情况下才能被执行,支付系统无信用或流动风险。

2、全国手工联行系统

人民银行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有自己的全国手工联行系统(Paper-based non-local funds transfer systems)。1996年以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全国电子资金汇兑系统取代手工联行,但人行依然运行自己的手工联行系统,用以处理跨行纸凭证异地支付交易以及人民银行分/支行之间的资金划拨。

商业银行的系统支持贷记与借记支付;人行的系统办理人行各分/支行间的资金划拨、国库款项的上缴下拨及划转,以及商业银行内大额资金转帐。手工系统分为全国、省辖与县辖三级联行,采用电汇或信汇方式直接交换支付工具。

3、同城清算所

全国2000家同城清算所(LCHs, Local Clearing Houses)分布在中心城市和县城/镇,全部同城跨行支付交易和大部分同城行内支付业务经由同城清算所在商业银行之间进行跨行清算后,再交行内系统进行异地处理,参与者包括辖区内绝大多数银行分支机构,支持贷记与借记支付,支票是主要的应用,只允许在同城内使用。

4、电子资金汇兑系统

1996年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建立行内电子资金汇兑系统(Electronic intrabank clearing systems)以取代原来的手工联行,具有类似的多级树型结构,大多采用净额批处理方式。

上述系统都为跨分行的系统,并非真正意义的跨行系统与行内系统。一个重要特征是,对于异地纸凭证支付,先在同城范围内各商业银行间进行跨行结算,再由商业银行办理异地行内清算,即“先横”(跨行)“后直”(行内)的处理方式。

三、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90年代以来人行主持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China’s National Advanced Payment System)项目是对原有支付系统的改造,采用了先进的设计与技术以适应未来的需求。

CNAPS项目包括建设覆盖全国的金融数据通讯网(CNFN)这一基础设施,将众多银行机构联结到全国和地区支付业务清算和结算中心;以及开发一系列支付应用处理系统,如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等,以逐步取代原有分散的各个支付系统。

大额支付系统(HVPS, High Value Payment System)由央行拥有和运行,是所有支付应用系统的核心,采用RTGS方式,为跨行资金转帐、金融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提供当日资金结算,也为小额支付系统、同城清算所、银行卡网络以及商业银行电子汇兑系统提供日终净额结算。系统于2005年中完成全国推广,1500家金融机构作为直接参与者,覆盖6万多分支机构。原有分散的银行帐户结构需要进行合并与集中化改造以适应全国统一市场的需求。

小额支付系统(BEPS, Bulk Electronic Payment System)基于批处理方式,支持各类借记与贷记业务,2005年底系统开始试点,预计2006年中完成全国推广。

中国支付系统全文, 英文版

评论

1. 电子支付  2008-12-12 12:28

电子支付专家–收汇宝ctopay

http://www.ctopay.com

2. yanlu  2009-10-04 10:45

我是招行客户。09年7月27日我女儿陈颖从比利时给我按照招行外币境外汇入指引汇到我帐户1200欧元,正常情况1200欧元应全数到达我的帐户。但历经曲折8月17日此款才退回到陈颖帐上。但却被扣除67欧元。

9月7日招行95555-178号客服员电话解释:
扣除的67欧元分二部分:42欧元是招行扣除的查询费;另外25欧元是中间行扣的费用。招行扣除查询费的理由是中间行给招行的头寸电文信息不全。缺少收款人的姓名和帐号。我提出7月27日网上支付PDF内容完整准确并具有法律效力;招行则坚持因中间行的头寸重大缺失、扣款有理,并坚持要我找汇出行给中间行的电文信息。

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处理应遵守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38条》从8月19日我在比利时向95555–5523号接听员提出赔偿要求、9月2日我回国直接找招行交涉已经有相当一段时间,却毫无进展。

我现在掌握的事实证据:
1,陈颖09年7.27网上支付1200欧元PDF;
2,招行和中间行往返的4份电文传真手抄件
3,招行要我提供汇出行给中间行的电文信息

法律根据:
《电子签名法》
“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陈颖09年7.27网上支付PDF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作为证据有效。招行却认为是“汇出行给你的信息,无法体现汇出行给中间行的信息。请您联系汇出行提供他们给中间行的电文信息,我行接到中间行的头寸电文信息中的确没有账号及户名。这种情况您只能尝试再与汇出行联系。”.
招行依据中间行头寸电文的重大缺失扣除客户查询费,无视陈颖7.27网上支付PDF的合法性,违反《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第四十二条 因银行自身系统、内控制度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按约定予以赔偿。 因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予赔偿,再根据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协议进行追偿。”
陈颖09年7.27网上支付PDF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作为证据有效。招行坚持因中间行的头寸重大缺失扣除查询费,及中间行退款的手续费,损害客户利益。其作法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网上银行管理业务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银行应采用合适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以确保网上银行业务用户身份和授权,保证网上交易数据传输的保密性、真实性,保证通过网络传输信息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
招行是SWIFT会员行,现阶段在银行间进行的国际汇兑和清算通过SWIFT系统,已经达到标准化、自动化,取代了过去的电传和电报。招行却坚持让我联系汇出行提供他们给中间行的电文信息,我也只好照招行要求办理。但多次联系汇出行答复只有网上支付信息,而且我女儿在布鲁塞尔生活工作多年,历来网上支付从没有发生过这种情况.
9月29日招行又来电话要我了解汇出行的汇款方式(国内汇款还是境外汇款)和汇款路径”。我们按照招行境外汇款指引汇款结果却不但损失67欧元之多还发生这么多意想不到的麻烦和苦恼。
整个过程中间行存在重大问题。陈颖7.27网上支付,中间行却延误至8月6日才给招行头寸电文,内容还不完整,缺少收款人姓名和帐号!有网友分析是中间行挣不到钱,因此将reference信息屏蔽掉以后才将钱转到招行的帐户,造成招行需要向中间行查询原有的reference信息,从而产生一笔查询费。(查询费标准也不清楚)
从7月30日起我们多次给招行打国际长途了解此款情况。接听员回答是各说各话。此款汇出近10天一直查不到确实情况,我们才不得在8月4日要求汇出行帮助追回此款。
正是中间行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及时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户损失。按照《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42条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招行应该赔偿我被扣除的67欧元以及21天利息1.75欧元。

客户 晏路
2009年10月2日
联系电话:024-2282 6431
电邮:blueonline@tom.com

3. yanlu  2009-10-05 16:51

我是招行客户。09年7月27日我女儿陈颖从比利时按照招行境外汇款指南网上转帐到我帐户1200欧元,正常情况1200欧元应全数到达我的帐户。但历经曲折此款项8月18日退回到陈颖帐上时,却少67欧元。

9月7日招行95555-178号客服电话解释:
其中42欧元是招行扣除的查询费;另外25欧元是中间行的手续费。产生查询费的理由是中间行的头寸电文信息不全,没有收款人的姓名和帐号。我提出陈颖7.27网上支付PDF内容正确完整合法有效;招行则坚持因中间行的原因传递内容不完整扣款有理,并坚持要我找汇出行给中间行的电文信息。

从8月19日我从比利时向95555—5523号客服提出赔偿要求,到9月2日我回国后直接找招行交涉已经有相当一段时间,双方僵持不下,问题无法解决。《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38条》规定: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处理应遵守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招行显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我现有事实证据:
1,陈颖7.27网上支付PDF;
2,招行和中间行往返的4份电文;
3,招行确认中间行头寸电文没有账号及户名Email;

我查到法律根据:
《电子签名法》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第四十二条 因银行自身系统、内控制度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按约定予以赔偿。
因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予赔偿,再根据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协议进行追偿。

关于陈颖7.27网上支付PDF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四条、第七条陈颖7.27网上支付PDF合法有效。

关于中间行的责任
对于陈颖7.27网上支付PDF,招行Email认为是“汇出行给你的信息,无法体现汇出行给中间行的信息。请您联系汇出行提供他们给中间行的电文信息,我行接到中间行的头寸电文信息中的确没有账号及户名。这种情况您只能尝试再与汇出行联系。”
既然“我行接到中间行的头寸电文信息中的确没有账号及户名”,表明招行确认中间行传递内容不完整的事实,确认查询费产生的原因在中间行。根据《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四十二条招行应首先给予客户赔偿,再根据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协议进行追偿。 招行坚持要求客户提供汇出行给中间行电文信息没有法律根据。
陈颖7.27网上支付PDF表明汇款时间是7月27日,而中间行给招行没有收款人姓名和帐号的头寸电文却是8月6日,延迟了12天!造成电子支付指令不能及时传递的原因完全在中间行。7月30日起我们多次给招行打国际长途了解此款项入帐情况。(见9月6日我提交招行的电话记录)几个客服回答是各说各话。因一直查不到此款项确实情况。陈颖8月4日要求汇出行帮助追回此款项。中间行却在退款指令发出后2天才给招行送达汇款头寸电文!造成电子支付指令不能及时传递的原因完全在中间行。25欧元手续费完全是中间行的原因和故意。同样根据指引(第一号)42条招行应赔偿25欧元中间行手续费再向中间行追偿。
还有7月27日到8月18 日共计22天利息1,75欧元,共计68.75欧元。

沈阳客户 晏路
2009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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