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覆盖几乎所有类型的支付服务机构,然而,“支付清算组织”这一名称对于部分机构显然“大材小用”。
“清算”指支付指令的发送、对帐、确认等处理,还可能包括指令的轧差与计算,本质上清算是面向银行的服务,大多由银行作为股东的跨行组织所提供。
对于网上支付服务商,如第三方支付网关,本质上是使用银行提供的服务(开放支付接口),而非向银行提供跨行交换服务,落入“支付清算组织”的定义有失考虑。这一牌照更应保留给跨行机构,如地区/行业清算组织、银联的未来竞争者(如果政策允许的话)等等。
毫无疑问,网上支付服务(包括各类创新P2P支付服务、虚拟货币服务),以及各类零售与行业支付工具(如公交一卡通)、移动支付方案等电子支付服务应当被严格监管,但策略上应找到更恰当的办法。
尽管《管理办法》覆盖各种类型支付服务机构,但可以注意到,无论央行的出发点与媒体的关注都将其与网上支付市场的“洗牌”紧密联系起来。
就网上支付而言,实施监管必须考虑到我国市场的独特性。依据目前的市场条件,支付服务商很难找到长期发展的赢利模式,网上支付在近两年经历了过度的膨胀,即使没有“牌照”作为门槛,市场也将必然出现“洗牌”的过程。
对于支付服务商的监管重点更应当放在:服务是否构成银行(储蓄)业务、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审计的要求、零售业务中消费者保护的要求等等。
允许外资的进入不可避免,但实施有效的监管并非简单的股份比例限制能够控制。
支付业务占到美国银行营业收入的40%,显然来自美国的资本更加认识到支付的重要性,尽管他们很难真正了解中国的金融与支付市场。PayPal的本地化尚未完善便早早登陆中国是最好的例证,占领市场是唯一的目的。
去年6月央行发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至今正式条例仍未出台,可见电子支付监管难题让央行伤透脑筋。
欧盟对于电子支付的监管自90年代中已经开始,至今仍在不断评估与提升。我们的监管之路才刚刚起步,更扎实深入的研究是前提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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