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监管:欧盟的道路(一)
2006-06-07  分类:本站文章

本文简要介绍欧盟对新兴电子货币的立法与监管。

欧洲各国央行对于电子货币立法的态度是积极而长远的。早在1994年电子货币出现萌芽之时,欧洲货币组织(EMI,欧洲央行的前身)即提出只有银行才可以发行电子货币。1998年欧洲央行(ECB)在《电子货币报告》中再次强调了同样的观点。

作为欧盟的立法机构,欧盟委员会(EC)的态度相对开放,更加强调竞争与创新。欧盟委员会很早就看到,欧洲必须在富含技术的支付领域保持领先地位,尤其把电子货币看作提升电子商务的基本工具。欧洲是全球智能卡技术的领导者,委员会期望借助电子货币提高支付系统的效率,增强欧洲厂商的集体竞争力。更进一步,委员会还期望新兴支付技术可以降低跨国操作的成本,促进欧洲一体化。因而,欧盟委员会并不赞同只允许银行发行电子货币的做法,认为电子货币法律的大范围推行将可能约束各国内部市场的发展并抑制支付领域的竞争与创新。

1998年7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欧盟电子货币指令”草案,期望对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业务进行跟踪与审慎监管,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鼓励竞争与电子货币产品的创新。指令草案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引入新型“电子货币机构”(electronic money institution,ELMIs)的概念,区别于其他信贷机构而获得更轻的法规限制;
  2. 期望指令建立的法律框架可以取得一种平衡,既减少对非银行机构创新的约束,同时考虑到对消费者的保护与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3. 在欧盟范围内采取“通行证”制度,在一个国家取得ELMI执照即可在所有成员国家开展业务;
  4. 提供“弃权”条款,允许新型服务在更小范围内以更低的标准提供。

指令的草案被提交给各国央行与相关机构进行讨论,以制订指令的最终版本。

尽管流通中的电子货币总量很小,不足以对货币政策产生实质影响,但鉴于电子货币快速增长的潜力,欧洲央行(ECB)仍然非常重视,期望尽早为电子货币的发行设计全面的法律框架,以满足货币政策的执行与提升支付系统功能之基本任务的要求。

ECB认为,新兴支付方案必须在清晰而审慎的法律框架下发展,这不仅可以提升大众的接受度,而且可以为不同供应商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电子货币的发展不应当危及支付系统功能的平滑性与金融系统的稳定性,虽然电子货币将为零售支付行业带来获利的机会,但必须在保证公众对电子货币保有信心的前提下取得。ECB强调电子货币扩散带来的多种风险,如电子货币的伪造、重大技术失误的出现、管理失误造成的市场动荡等,尤其部分电子货币发行者的失败将可能对多种电子货币产品甚至其他电子支付产品的可信性造成负面影响。

1999年1月,ECB在欧盟委员会“电子货币指令”草案的意见征询中详细陈述了欧洲央行的观点,针对电子货币的立法强调了以下最低要求的重要性:

  1. 清晰而透明的法律安排;
  2. 充分的技术、组织、处理流程方面的安排;
  3. 防止洗钱等犯罪的保护;
  4. 必须向央行提供相关数据;
  5. 可回购性的要求;
  6. 储备金的要求。

ECB针对指令的草案提出了大量的修改意见,强调无论ELMI的规模有多大,以上的最低要求必须采纳。而且,ECB倾向于尽早制订法律,认为立法的延迟是有风险的,将增加电子货币方案失败的可能性。如果法律出台过晚,将可能导致强迫投资者以高成本替换原有产品。另外,如果行业规范得到广泛应用,立法者将难以作出改变。与欧盟委员会的观点相反,ECB将早日制订法规看作是促进创新的办法,以最大程度地保障法律确定性,使电子货币机构在一定的框架下运作。同时法律将阻止部分激进的运营商,防止产生过多的市场碎片而抑制互操作性与标准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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