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18   分类: 行业动态

银监会近日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

拟试点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在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在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此类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

银监会表示,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有关监管法规需逐步完善,对此类机构将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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