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近日发布了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办法》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作出定义,即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以及银行卡收单等。
《办法》将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行业务许可制度,并规定了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的资质条件,主要包括: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国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申请人申请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1亿元;以及反洗钱措施、支付业务设施、备付金、资信、组织机构、内控制度、风控措施、营业场所等方面的要求。人民银行将在《办法》实施细则中细化各种具体要求。
至2010年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机构法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了支付业务登记材料,其中多数非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以及发行预付卡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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